關於土地法地權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即為消滅
B.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即有取得其所有權
C.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
D. 水源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
解析: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明定,城鎮區域內的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的土地,不得為私有,故C正確。A錯誤:第12條是指「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公有土地。B錯誤:第13條規定接連地的所有權人只是「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並非當然取得。D錯誤:第17條明定水源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依土地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那一個單位核准撥用?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財政部
D. 經濟部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法第5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此為公有土地跨機關撥用之最高核准機關,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均無核准撥用權限。
土地法對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之同意行之
B.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共有人應事先親自或公告方式通知他共有人
D. 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須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該條並明定,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故D正確。A漏未表明「過」半數;B之門檻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始不計算人數,非僅合計三分之二;C之通知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才公告,故「親自或公告」之敘述有誤。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
B. 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C. 得出租與公司職員
D. 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限於已登記並供住宅用,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且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亦不得辦理移轉之預告登記。A、B、D敘述均符合規定。C稱得出租與公司職員,違反該辦法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使用之限制,故為錯誤敘述。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測量人員於實施建築改良物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則應發給申請人何物?
A. 建物測量圖
B. 建物測量成果圖
C. 建物平面圖
D. 竣工平面圖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9 條規定,測量人員實施建築改良物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此為測量成果之正式文件,供申請人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或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使用。選項 A 建物測量圖、C 建物平面圖、D 竣工平面圖均非法定發給文件名稱。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幾日?
A. 十日
B. 十五日
C. 三十日
D. 六十日
參考解答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那一種需要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A.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
B.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
C.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
D.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若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提出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以確定其門牌地址。其他情形並非一律須提出該地址證明,故選B。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敘述,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B. 共有部分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C.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D.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登記,應建立標示部及所有權部,並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C僅稱建立標示部及加附附表,漏未建立所有權部,故為錯誤。A、B、D分別符合基地權利記明、共有部分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以及專有部分與所屬共有部分權利得單獨申請第一次登記之規定。
甲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又增加一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請問該案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辦理登記?
A. 應就原設定部分與增加部分合併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B. 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C. 應就原設定部分直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D. 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規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使原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及於新增土地。此與單純設定或僅辦內容變更不同,故選D。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關於繼承登記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需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B.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C.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D.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參考解答
- 答案:B.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解析:B錯誤。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等到胎兒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繼承登記」,而非「所有權移轉登記」。A符合「繼承人全體同意時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登記」的規定;C符合「受遺贈人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申請」的規定;D符合「遺產管理人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的規定。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多久時間?
A. 二年
B. 五年
C. 十五年
D. 二十年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故選C。信託專簿是登記機關依信託登記資料彙整編製而成,供查閱信託財產及信託關係之用;其保存期間是從信託關係消滅、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算,而不是從辦理信託登記時起算。A二年、B五年、D二十年均非規定的期間。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而為清算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B.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之
C.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
D. 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查封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之
解析:B錯誤。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的限制,因此並非「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A符合囑託書應記明標的物標示及事由的規定;C符合標的物已移轉登記完畢時,應函復法院無從辦理的規定;D是但書情形,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查封,即使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
土地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那一種登記?
A. 塗銷登記
B. 消滅登記
C. 更正登記
D. 撤銷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的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導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故選A。塗銷登記是使原本已登記的權利歸於消滅;消滅登記適用於土地滅失等標的物不存在的情形;更正登記是在改正登記內容的錯誤;撤銷登記並非本題所列的類型。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應如何決定?
A. 依市價補償之
B. 依公告現值補償之
C. 依市場正常價格補償之
D. 由雙方協議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則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因此補償金額的決定方式是以雙方協議為原則,並非直接按市價、公告現值或市場正常價格計算,故選 D。A、B、C 所稱的市價、公告現值或正常價格,是其他土地徵收或補償法規可能採用的標準,並非本題所問的決定方式。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稱之都市土地,應包含下列那一個選項?
A. 已發布城鄉發展地區之範圍
B. 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C.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D.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解析: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的定義,都市土地包括兩類:一是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劃定的都市計畫地區;二是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並實施禁建的土地。B 即屬後者,故為正確答案。C 所述「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者,屬於非都市土地中的鄉村區;D 所述「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用途」者,屬於特定專用區,兩者均為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A 的城鄉發展地區則是國土計畫法的功能分區概念,並非都市土地的定義。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應如何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A. 依各宗土地面積比例
B. 依各宗土地重劃後權利價值比例
C. 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
D. 依各宗土地受益比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劃區內的土地在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若應分配的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不能分配,則以現金補償。故正確者為 C「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B 的「重劃後權利價值比例」是實務上計算分配面積時的觀念,但條例明文所定者為地價數額比例,兩者不可混用。A 的面積比例與 D 的受益比例均非本條所定的分配基準。
依農地重劃條例之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應如何處理?
A. 轉載至重劃完分配之土地
B.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C. 逕行辦理塗銷登記
D. 由農田水利會代為處理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解析:依農地重劃條例第43條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此為保障權利人並兼顧重劃執行之特殊處理機制。選項A轉載至分配土地、C逕行塗銷、D農田水利會代處理均非法定程序。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那一種會議?
A. 聽證會
B. 公聽會
C. 說明會
D. 座談會
參考解答
依土地法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下列那一個選項為限?
A. 土地及其建築物公告現值之百分之三
B.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C. 土地與建築物造價之百分之一
D. 按土地與建築物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此一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出租人哄抬租金、保障承租人居住權益,計算基礎是「申報總價」而非市價或公告現值,並以年息百分之十為上限。故選 B。A 所稱公告現值百分之三、C 所稱造價百分之一、D 所稱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均非土地法所定的租金上限標準,數值與計算基礎都不符本條規定。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A.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B.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C.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D. 契約年限屆滿時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除有法定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收回,其中第一款即為「契約年限屆滿時」,故 D 正確。A 的錯誤在於期間: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須達二年以上,而非二個月以上。B 的「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與 C 的「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都是房屋租賃中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事由,並非租用基地的收回事由,本題問的是基地租賃,故不適用。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依土地法之規定,繼續耕作至少滿多久時間,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A. 二年
B. 五年
C. 十年
D. 十五年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法第133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並應即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本題問的是「取得所有權」所須繼續耕作之期間,依條文即為十年,故選C。A的二年、B的五年、D的十五年,均非本條所定墾竣後取得所有權之期間。作答時應注意題目問的是所有權,而非耕作權;耕作權自墾竣之日起即無償取得,兩者期間不同,不可混淆。
甲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區調查多久期間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A. 最近三個月
B. 最近六個月
C. 最近一年
D. 最近二年
參考解答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分區調查最近一年內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作為評估公告地價之基礎。此一年期間之調查旨在反映近期市場交易狀況,使公告地價趨近真實市價。故答案為最近一年(C)。選項A三個月、B六個月期間過短,難以掌握市場趨勢;D二年則與條文所定一年不符。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如何處理?
A. 該管主管機關發給差額費用
B. 由土地所有權人繳交差額費用
C. 於照價收買之價額中予以扣除
D. 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主管機關驗證登記,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亦即該等費用應計入收買價額,由主管機關一併補償,而非扣除或另發差額。故答案為D。選項A發給差額、B由所有權人繳交差額、C於價額中扣除,均與條文不符,因法意在保障所有權人改良投資,應併入而非減損其收買補償。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 無人管理
B. 權屬不明
C. 占有人申請由土地使用人代繳
D.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土地使用人代繳等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故A、B、D均屬法定情形。選項C記載為「占有人申請」,與條文所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不符,占有人民無申請權,故C為錯誤選項。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C。
關於土地稅法所規定之各種定義,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B.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使用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C. 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地籍冊之地價總額
D. 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土地稅法公告之土地現值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解析: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選項A內容與條文完全一致,故為正確。選項B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其主體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選項誤載為「土地使用人」,主體錯誤,故不成立。本題問何者正確,答案為A。
經重劃之土地,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為何?
A.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 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C. 減徵百分之二十
D. 減徵百分之四十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此為獎勵土地重劃、減輕重劃後初次移轉稅負之優惠。計算時先依一般規定核算土地增值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故答案為D。選項A不課徵、B免徵均不符條文;C減徵百分之二十係區段徵收後第一次移轉之優惠(同條第2項),二者不得混淆。
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應多久時間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A. 每六個月
B. 每一年
C. 每二年
D. 每三年
參考解答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房屋之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其目的在使房屋標準價格能隨時間反映房屋折舊後之實際價值,作為課徵房屋稅之基準。故答案為D每三年。選項A六個月、B一年、C二年之評定週期,均與條文所定三年不符。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契稅之稅率,何者正確?
A.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B.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C.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D.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參考解答
解析: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契稅稅率:買賣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六、贈與契稅為百分之六、典權契稅為百分之四、交換契稅與分割契稅均為百分之二、占有契稅為百分之六。故選項C典權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四,與條文相符,為正確。選項A買賣契稅誤為百分之四(應為六);B贈與契稅誤為百分之二(應為六);D分割契稅誤為百分之四(應為二)。本題答案為C。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指持有多久期間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A. 二年
B. 三年
C. 六年
D. 八年
參考解答
解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包含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此類房地於持有期間屆滿前出售者,即屬課徵範圍。因此本題所問之持有期間為二年,選A。B、C、D所述三年、六年、八年,均超出條例所定之二年期間,不符規定。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A. 該土地徵收案全部從此失其效力
B.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C. 仍為有效,但應儘速重新訂定補發時間補發之
D. 應重新公告土地徵收之內容
參考解答
- 答案:B.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應發給之補償費須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竣;需用土地人未於該期間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僅該未獲補償部分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自期限屆滿時起失其效力,故選B。A稱「全部」失效,範圍過廣;C、D所稱仍為有效而補發、重新公告,均無此法律效果。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為原則?
A. 百分之三十
B. 百分之四十
C. 百分之五十
D. 百分之六十
參考解答
解析: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此原則限制,惟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故本題原則比例為百分之五十,選C。A之百分之三十、B之百分之四十、D之百分之六十,均非條例所定之原則比例;其中百分之四十僅為例外情形之下限。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A. 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平均地價計算之
B.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徵收價格比率計算,分配回原管理機關
C.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公有土地占區段徵收總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解析: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如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土地面積應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故選C。A所稱以平均地價計算、B所稱按徵收價格比率、D所稱按公有土地占徵收總面積比率,均非條例所定之領回計算基礎,與制度設計不符。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下列何者負擔?
A. 中央主管機關
B.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C. 需用土地人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予應受補償人。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而申請徵收者,係補償費之實質負擔主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僅居於轉發、保管之地位。故選C。A中央主管機關、B都市計畫主管機關、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非補償費之負擔者。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具備一定條件者才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對於該等條件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 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
B. 需屬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
C. 需發生爭議
D. 需屬於辦理徵收之案件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就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之情形,限於「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而須辦理徵收,且發生爭議者。A將「一般農業區」一併列入,逾越條例所定範圍,為錯誤敘述。B之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C之發生爭議、D之屬於辦理徵收之案件,均為該聽證要件之一,敘述正確。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A。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至遲多久時間內徵收之?
A. 半年內
B. 一年內
C. 二年內
D. 三年內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惟為配合興辦事業計畫之實際需要,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故本題期限為三年,選D。A之半年、B之一年、C之二年,均短於法定之三年期間,無法涵蓋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幾日內發給之?
A. 十五日
B. 二十日
C. 二個月
D. 三個月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須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以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此期間屬法定強制規定,若未在期限內發給補償費,徵收處分即失其效力。A的十五日與條文相符;B的二十日、C的二個月、D的三個月均非該條所定期限,容易與其他程序期間混淆,例如公告期間或異議處理期間,須加以區辨。
下列何者非屬地籍圖重測原因?
A. 地籍原圖破損
B. 地籍原圖滅失
C. 比例尺變更
D.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
參考解答
解析:地籍圖重測是為了確保圖籍資料正確、提升測量精度而重新辦理測繪。其原因為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A、B、C均屬圖籍本身或測繪基準發生問題,會影響圖、地、簿的一致性。D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只是權利主體的異動,透過登記即可更新,不影響地籍圖的精度與完整性,因此不是重測原因。
下列何者無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A.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
B. 原申請案之代理人
C. 登記名義人
D. 媒體工作者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登記名義人為限。A、B、C分別為申請人、代理人及登記名義人,均屬條文所列得申請的主體。D媒體工作者若非前述身分,也不具利害關係,即無權申請;登記機關應予拒絕,以避免洩漏他人隱私與登記資料。
下列何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之農村社區?
A.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
B.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村聚落
C.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特定農業區
D.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原住民聚落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特定農業區
解析: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農村社區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A鄉村區、B農村聚落、D原住民聚落均在定義範圍內。C特定農業區屬於非都市土地的一種使用分區,以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為目的,並非本條例所稱的農村社區,故為正確答案。
下列何者不屬於重劃地區範圍邊界劃定時應依據之原則?
A. 明顯之地形、地物
B. 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C. 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D.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地區範圍邊界之劃定原則為:明顯之地形、地物;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A、B、C均屬法定原則。D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屬於勘選重劃地區時的評估事項,並非劃定邊界的依據。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評估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地區發展潛力
B. 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C. 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D. 建商意願
參考解答
解析: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地區發展潛力、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評估,以判斷重劃的可行性與效益。A、B、C均為法定評估事項。D建商意願並非公辦市地重劃勘選時應評估的項目,重劃屬公權力行政行為,不以開發商的投資意願為要件。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 土地所有權人
B. 共有人
C. 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D. 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A為一般原則,於公有或公同共有情形不適用;B共有人、D共有人推舉的代表人,是分別共有土地的情形。本題問公有或公同共有,故正確答案為C。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A. 委託人
B. 受託人
C. 受益人
D. 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信託法第 18 條及地價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財產為土地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對外以自己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應由受託人負擔地價稅繳納義務。選項 A 委託人已移轉所有權,選項 C 受益人僅享有受益權,選項 D 土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為受託人,故均不正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A. 委託人
B. 受託人
C. 典權人
D. 受益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此係因受託人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持有人與處分人,實際進行移轉行為者為受託人,故應由受託人負繳稅義務。選項 A、C、D 均非實際處分行為之主體。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稱為下列何者?
A. 空地
B. 荒地
C. 抵價地
D. 住宅用地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題幹所述要件與空地之法定定義完全相符,故選A。抵價地是區段徵收中用以抵付補償地價之土地,與建築使用程度無關;荒地則指未依法開墾或使用之土地,均非本題所指。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稅率為下列何者?
A. 免徵
B. 千分之二
C. 千分之六
D. 千分之十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地價稅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此係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建築使用收益,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無實際利用價值,故給予免稅優惠。選項 B、C、D 之稅率分別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一般土地及工業用地等不同課稅對象,不適用本題情形。
核准一般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經濟部
D. 總統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核准一般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一般徵收係指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其核准權責劃分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一般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徵收案件。選項 A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選項 C 經濟部非土地主管機關,選項 D 總統無核准徵收職權,均不正確。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最遲多久內發給之?
A. 十五日
B. 二十日
C. 二個月
D. 三個月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此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給予機關合理時間辦理差額補發作業。選項 A 十五日、B 二十日、C 二個月均非法定期限。
被徵收之土地,如為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補償其地價?
A. 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B. 按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C. 按原宗地市價補償
D. 按原宗地公告地價加四成補償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如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保留期間受使用限制,市價難以呈現,故明定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故選A。B誤指毗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此類土地同樣受保留限制,價格偏低,不能作為補償基準;C之原宗地市價、D之公告地價加四成,均非本條所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標準。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辦理下列何者?
A. 廢止徵收
B. 撤銷徵收
C. 徵收失效
D. 土地徵用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失其效力,土地回復原所有權人。廢止徵收則是徵收後因情事變更、已無徵收必要時所為,兩者原因不同;本題屬徵收範圍錯誤,故選B,而非廢止徵收、徵收失效或土地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