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2題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題目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管理機關若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方式為何? A. 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平均地價計算之 B.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徵收價格比率計算,分配回原管理機關 C.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公有土地占區段徵收總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解析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如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其領回土地面積應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故選C。A所稱以平均地價計算、B所稱按徵收價格比率、D所稱按公有土地占徵收總面積比率,均非條例所定之領回計算基礎,與制度設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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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