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28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所定收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土地法所定收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私有土地經完成徵收後,需用土地人應每年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情形,至需用土地人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止 B.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符合收回權之行使要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 年之次日起5 年內,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C. 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D. 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聲請收回其被徵收土地

官方答案

  • 答案:A. 私有土地經完成徵收後,需用土地人應每年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情形,至需用土地人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止

解析

土地法第219條並未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每年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情形,此項通知義務係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所增訂;且通知應持續至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屆滿五年時止,A所述僅至開始使用止,並不完整,故為錯誤。B符合土地法第219條「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之聲請期間;C指出收回權屬公法上請求權、受憲法財產權保障;D則為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之收回事由,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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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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