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第1 項規定,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程序;需用地人與土地所有人依上開規定達成價購協議,其法律性質為何?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第1 項規定,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程序;需用地人與土地所有人依上開規定達成價購協議,其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契約 B. 行政執行 C. 行政處分 D. 行政計畫
官方答案
- 答案:A. 行政契約
解析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價購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雙方就價購達成合意,係以公法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性質為行政契約,而非行政機關單方作成之行政處分。其後因該契約發生之履行爭議,屬公法上契約給付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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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