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0題

下列何種事例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

下列何種事例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A. 請求需用土地人提出殘餘地一併徵收計畫書 B. 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簿上有關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 C. 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規定協議價購契約之履行 D. 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被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不服

官方答案

  • 答案:D. 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被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不服

解析

一般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係請求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包括財產上給付、事實行為或行政契約之履行。D是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6萬元罰鍰處分不服,救濟對象是該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A、B、C分別涉及請求提出計畫書、請求塗銷註記及協議價購契約履行,均屬一般給付訴訟得處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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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