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4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者,應如何處罰?
題目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者,應如何處罰? A. 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B. 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C.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D.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官方答案
- 答案:C.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解析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明定,任何人不得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違反者依該條例罰則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此屬行政罰,不是15萬至100萬元、50萬至300萬元,也不是舊法之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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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