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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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有關土地法「地權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應依法收買之 B. 附著於土地之礦,得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C.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無效 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解析: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得租賃或購買土地,經登記後即依法令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D正確。A錯誤,不得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依土地法第14條第2項應依法「徵收」而非收買。B違反土地法第15條,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C依土地法第16條,妨害基本國策者係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並非當然無效。

第2題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B. 聲請保全強制執行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C. 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D. 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B. 聲請保全強制執行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解析:依土地法第79條之1,預告登記在保全請求權,包括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並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為之(A 正確)。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所為妨礙該請求權的處分無效(C 正確);對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無排除效力(D 正確)。B 稱「保全強制執行」有誤,保全強制執行者為假扣押、假處分,預告登記所保全者為私法上請求權。

第3題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地籍測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B.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C.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行政院統籌辦理 D.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行政院統籌辦理

解析:依土地法規定,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A正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者,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B正確;如採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而非行政院,故C敘述錯誤;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亦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D正確。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C。

第4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時,公有土地如何辦理登記? A.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B. 由中央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C. 由中央地政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D. 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解析:依土地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公有土地之總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總登記係指地政機關依職權實施土地所有權狀之首次登記,公有土地因無土地所有權狀,須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提供資料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故選項 D 正確。A、B、C 錯在主體:非由地政機關逕為、中央地政機關逕為或囑託。

第5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A.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B.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C. 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公告6 個月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D. 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公告6 個月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參考解答

  • 答案:A.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解析: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繼承登記,經公告3個月仍未聲請者,得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應通知繼承人並將土地或建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故A正確;B、D誤由地方主管機關代標,C誤為公告6個月後始移請標售。

第6題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B.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 C. 假扣押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 D. 住址變更登記由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假扣押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

解析:土地法第73條原則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但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住址變更登記亦得由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假扣押登記屬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之限制登記,並非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故C錯誤。

第7題

有關登記規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B. 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 元者不予計收 C. 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D.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解析: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但繼承登記等情形依法免繳,故D以「應」一體適用並不完全正確。A、B、C分別符合土地法第67條、規費計收及書狀補換給免登記費之規定。

第8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無須依規定辦理公告? A.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 更正登記 C. 書狀補給登記 D. 時效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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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更正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時效取得登記,均須經公告程序,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始得辦理;更正登記係就登記錯誤或遺漏逕為更正,原則上無須公告。故選B。

第9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徵收之 B.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 規定地價後,每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D. 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為其申報地價

參考解答

  • 答案:C. 規定地價後,每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明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故C正確。第16條並規定: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者,除照價收買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超過120%者以120%計。A所稱「徵收」應為「照價收買」,B誤為以公告地價計,D誤為以100%計,均不正確。

第10題

依土地法規定,彰化縣政府對於其所管縣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 年期間之租賃? A. 彰化縣議會 B. 彰化縣政府地政局 C.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D. 彰化縣政府財政局

參考解答

  • 答案:A. 彰化縣議會

解析: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之租賃。彰化縣有土地由彰化縣政府管理,其區內民意機關為彰化縣議會,故應經縣議會同意。地政局、財政局屬行政幕僚機關,國有財產署則管理國有財產,均非本條所稱民意機關。

第11題

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經辦理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以何種方式處理? A. 撥歸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 B. 重行計算底價辦理專案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 C. 按底價辦理專案讓售為公共事業用地 D. 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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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解析: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抵費地原則上應公開標售;公開標售無人得標時,為避免土地閒置並兼顧重劃財務計畫,得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改採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理,且以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為前提。撥歸基金或專案讓售為社會住宅、公共事業用地,並非無人得標後當然採行之一般處理方式。

第12題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何處? A. 抵付重劃總費用 B. 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C. 補助該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 D. 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抵付重劃總費用

解析:抵費地是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重劃共同負擔所產生,因此出售抵費地所得價款,性質上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包括重劃工程費及事業費等;如有剩餘,才依規定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或作其他運用。故第一順位用途為抵付重劃總費用,而非先撥充基金或補助、增添公共設施維護建設費用。

第13題

依土地法第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何種原因,不得收回房屋? A.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B.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2 個月以上時 C.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 承租人死亡時

參考解答

  • 答案:C.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4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者,應如何處罰? A. 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B. 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C.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D.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明定,任何人不得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違反者依該條例罰則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此屬行政罰,不是15萬至100萬元、50萬至300萬元,也不是舊法之刑事罰。

第15題

某市累進起點地價為一百五十萬元,甲之申報地價總額為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請問其地價稅應適用那一累進稅率? A. 千分之三十 B. 千分之二十五 C. 千分之二十 D. 千分之十五

參考解答

  • 答案:B. 千分之二十五

解析: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累進起點地價為基準。甲申報地價總額1150萬元,為累進起點150萬元的7.67倍,已超過5倍(750萬元)但未達10倍(1500萬元)。依土地稅法第16條,超過累進起點5倍至10倍部分適用25‰(千分之二十五);未超過5倍部分仍分別按10‰、15‰計算。題問適用之累進稅率,故為25‰。

第16題

下列何者依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A.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B. 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使用者 C.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D.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等使用之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解析: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供事業直接使用者,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使用通常按千分之六;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等,屬課徵田賦之範圍,不適用千分之十。故選C。

第17題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相關規定者,不受一次之限制。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之要件,何者錯誤?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 公畝部分 B.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 年以上 D. 出售前3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參考解答

  • 答案:D. 出售前3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屋」之規定,適用過優惠稅率後再出售,須符合:都市土地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選項D將5年誤為3年,故錯誤。

第18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土地不成,為申請徵收土地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有關調查及勘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B. 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5 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C. 為實施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 D. 為實施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之損失,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5 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2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而非5日前。A項同條第1項規定不得拒絕或阻撓;C項第3項規定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受損失,應先予適當補償;D項第3項規定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均正確。

第19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公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公告之日起,土地權利人不得在該土地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B. 自公告之日起,土地權利人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 C.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D.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參考解答

  • 答案:C.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而非30日。A項第1項、B項第1項、D項第2項規定均正確。

第20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及改良費用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成本價格估定之 B.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 年以內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C.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逾1 年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D.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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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A項第30條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按「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估定,非成本價格;B項第31條第1項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1年內者,按「當時價值」補償,非種植培育費用;C項同條第2項距成熟期逾1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補償,非成熟時孳息。

第21題

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時,應向何機關申請之? A.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B. 核准徵收機關 C. 需地機關 D.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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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時,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第22題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何種價格補償其地價? A. 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算第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B. 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C. 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算第30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D. 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30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參考解答

  • 答案:B. 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所謂「徵收當期之市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因此起算點是「公告期滿次日」,日數為「第15日」,A 誤為公告期滿之日起算,C、D 誤為第30日,均不符規定,故選 B。

第2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時,應如何處理? A. 向法院提起訴訟 B. 應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 C.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D. 應請求中央主管機關調處

參考解答

  • 答案:C.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但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不合規定之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24題

下列何者非屬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土地權利? A. 耕作權 B. 農育權 C. 不動產役權 D. 耕地租賃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耕地租賃權

解析: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客體以物權為限。耕作權(土地法所定荒地開墾之權利)、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均屬不動產物權,得為登記之權利。耕地租賃權則是基於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僅有債權效力,雖耕地租約得辦理登記以生對抗效力,但其本質非物權,不屬於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土地權利,故選 D。

第25題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C. 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 D.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不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不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其處分、變更或設定用益物權、典權,準用第1項至第4項規定,因此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仍得依多數決處分,D稱不得依本條辦理,係屬錯誤。A為第1項之同意門檻,即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B為第4項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C依內政部訂頒之執行要點,第1項所稱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故選D。

第26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A. 大陸地區人民 B.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C.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者 D. 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團體或其他機構

參考解答

  • 答案:C.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者

解析: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自然人、經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以及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均得經許可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故A、B、D均可能成為登記權利主體。惟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屬身分上之消極資格限制,不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故選C。

第27題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水源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 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 B.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C. 逕為辦理國有登記 D. 照市價徵收補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解析: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將水源地列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同條第2項則例外允許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標售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如有剩餘,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故選B;A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C逕為國有登記、D照市價徵收補償,均非本條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28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補正? A.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C. 依法不應登記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登記機關審查登記申請案,遇申請人資格不符或其代理權有欠缺、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欠缺、記載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原因、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等情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故選A。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C依法不應登記,依同規則第57條應以書面駁回;D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亦屬駁回事由。

第29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 A. 假處分登記 B. 預告登記 C. 破產登記 D. 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限制登記係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A假處分登記、B預告登記、C破產登記均屬限制登記。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僅在登記簿記明出典人逾期未回贖時典物所有權歸屬之約定,屬典權內容之登載,並未禁止所有權人處分其權利,故非限制登記,答案為D。

第30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經辦理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下列何項之新登記? A. 照價收買之登記 B. 買賣移轉之登記 C. 區段徵收之登記 D. 公同共有繼承之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買賣移轉之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後,未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以保全禁止處分之效力。惟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A、C)、繼承(D)及依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裁定所為之登記等,無礙於禁止處分之目的,明定不在此限。買賣移轉登記屬權利移轉之處分行為,應停止辦理,故選B。

第31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A.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B. 建物因門牌整編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C.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D.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4條規定,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包括: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為標示變更登記(A、B項)、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者(D項)。「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屬權利變動登記,需由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非屬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範圍。

第32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公告多少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A. 15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3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B. 30 日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有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本題所問地上權登記公告期間即為三十日。

第33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B.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得由共有人之一申請 C. 依民法第769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D.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得由共有人之一申請

解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選項B稱得由共有人之一申請,與法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均與規則第205條各款規定相符。

第34題

胎兒為繼承人,依規定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俟其出生且非死產者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辦理何種登記? A. 更名登記 B. 更正登記 C. 移轉登記 D. 塗銷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更名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為死產,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故出生後應辦理更名登記。

第35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持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二人擬援引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出賣A 地全部給甲。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 B. 得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且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 得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但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 得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但丙僅得主張優先購買甲之持分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

第36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各種使用分區,不包括下列何者? A. 保護區 B. 海域區 C. 河川區 D. 國家公園區

參考解答

  • 答案:A. 保護區

解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列舉得劃定之使用分區,包括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並不包括保護區,故選項A為不包括者。

第37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那一項非屬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之情形? A.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C. 為適應國防之需要時 D. 為配合邦交國興建領事館時

參考解答

  • 答案:D. 為配合邦交國興建領事館時

解析: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災害損壞、避免重大災害、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配合中央或地方興建重大設施等情形時,當地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配合邦交國興建領事館並非該條列舉情形。

第38題

土地法第104 條所定有關基地、房屋出售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地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C.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D.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參考解答

  • 答案:A. 基地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解析: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抵押權人並非基地出賣之優先購買權人,故選項A錯誤。

第39題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B. 私法人經經濟部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C. 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2 年 D. 私法人取得房屋,於登記完畢後7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免經許可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取得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故正確者為選項A。

第40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多少補償? A. 相當半年租金 B. 相當1 年租金 C. 相當2 年租金 D. 相當3 年租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相當1 年租金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之1規定,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1年租金之補償。此與同條例就出租耕地因重劃而終止租約時給予相當1年租金補償的意旨一致,均在填補承租人因重劃失去耕作或使用收益所受的損失。A、C、D 的半年、2年、3年租金均非條文所定標準,故選 B。

第41題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那一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A.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B.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C. 土地依信託法第35 條第1 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 D.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土地依信託法第35 條第1 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 4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移轉、變更、消滅或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第 2 項但書規定:「土地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法第 35 條係指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之情形,此時視同移轉課稅,故選項 C 正確。A、B、D 屬免稅範圍。

第42題

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其課徵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多少? A. 百分之二 B. 百分之一點二 C. 百分之二點五 D. 百分之三

參考解答

  • 答案:B. 百分之一點二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 1.2%。」公益出租人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等,為鼓勵出租予弱勢族群,給予較低稅率(一般住家稅率 1.2%~3.6%),故選項 B 正確。A、C、D 均非該特定用途之法定稅率。

第43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B.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C.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D.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參考解答

  • 答案:D.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解析: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契稅稅率: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為契價 6%;典權為契價 4%。選項 D 誤將占有契稅率訂為 4%,實為 6%,故 D 錯誤。選項 A 列舉課稅原因正確;B 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納稅正確;C 典權契稅 4% 正確。

第44題

照價收買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B.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30 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D. 上述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1 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30 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解析: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A 正確);該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D 正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地價依法提存之次日起60日內交付土地,逾期不交付,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C 正確)。B 將期限誤為30日,與60日之規定不符,故選 B。

第45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規定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供下列那項事業所需者,不在此限? A. 社會福利事業 B.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C. 交通事業 D. 教育事業

參考解答

  • 答案:C. 交通事業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為辦理交通事業、重大公共建設、國家重大建設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選項 C 交通事業明列於但書例外事由中;A 社會福利事業、B 政府機關建築、D 教育事業均非該條但書列舉之得徵收事由,故 C 正確。

第4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為保護優良農地,依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 A.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公聽會 B.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C. 依都市計畫法舉行說明會 D. 依強制執行法舉行聽證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但書規定之土地,若有爭議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重大建設例外得徵收者,若認定有爭議,須踐行聽證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行政程序法為聽證之授權依據,非都市計畫法說明會(C)或強制執行法(D),公聽會(A)非法定強制程序,故選項 B 正確。

第47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範圍內土地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 A. 百分之四十 B. 百分之四十三 C. 百分之四十五 D. 百分之五十

參考解答

  • 答案:C. 百分之四十五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若徵收範圍內土地曾經農地重劃,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保障重劃區地主權益。A、B 均低於法定下限,D 則為原則值而非重劃地區之最低標準,故選 C。

第48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有關區段徵收之抵價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放棄 B. 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C.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D.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放棄

第49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下列何種情形應廢止徵收? A.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 B.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D.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參考解答

  • 答案:B.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區分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或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者,應撤銷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則應廢止徵收。故B正確,A、C、D均屬撤銷徵收之情形。

第50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公告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上述一定期間為多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不得少於6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得少於6 個月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該一定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故選D,A、B、C之期間均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