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22題
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公告地價係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報地價時之依據 B. 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之權利價值變動與設定質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 C.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8 月1 日公告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2 年重新規定地價1 次
官方答案
- 答案: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2 年重新規定地價1 次
解析
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並作為課徵地價稅之基礎;公告土地現值則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A錯在把他項權利人也列為申報地價之主體;B錯在「設定質權」,應為設定典權;C錯在公告日期,應為1月1日而非8月1日;D符合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之規定,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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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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