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0題

公務員迴避制度係為落實公正程序機制,下列有關公務員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公務員迴避制度係為落實公正程序機制,下列有關公務員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前妻之哥哥為事件之當事人,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B. 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得撤銷 C. 申請公務員迴避,應向其該公務員所屬上級機關證明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D. 公務員之未婚夫雖尚未具有親屬關係,惟依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仍應迴避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申請公務員迴避,應向其該公務員所屬上級機關證明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前妻之哥哥(前妻的兄弟)與公務員曾有二親等姻親關係,故A應自行迴避。同法第33條第2項明定,當事人申請迴避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舉其原因及事實、為適當之釋明,而非向其「上級機關」,故C錯誤。D的未婚夫雖尚無親屬關係,但依同條第1項第2款,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仍應迴避;B則因違反迴避規定,該處分屬違法而得以撤銷。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