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醫師(二) 醫學(四)(包括小兒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第79題

滿24 週之胎兒,預估體重500 公克,因破水併子宮收縮,安胎無效,準備生產。胎兒父親要求放棄此胎兒,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下列何種做法最為適當?

題目

滿24 週之胎兒,預估體重500 公克,因破水併子宮收縮,安胎無效,準備生產。胎兒父親要求放棄此胎兒,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下列何種做法最為適當? A. 根據優生保健法規範,告知父母不可在此時放棄 B. 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 C. 因為將來養育的責任在父母身上,應尊重父親不救治之意願 D. 胎兒未出生係屬於母親身體自主權的範圍,母親是唯一的決定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

解析

24週、預估500公克的極度早產兒,存活率與神經發展預後仍有相當不確定性。醫療團隊應以家庭為中心,向父母完整說明此週數的存活率、併發症與長期預後,共同討論出生後是否急救及處置方式,故B最適當。A:優生保健法規範的是人工流產,與此處已進入生產、出生後急救決策不同。C、D:僅尊重父親或母親單方意願,忽略另一方與醫療團隊的共同決策,均不適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