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牙醫師(二)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第63題

依據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多久時間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始得申請?

題目

依據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多久時間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始得申請? A. 一年以上 B. 二年以上 C. 三年以上 D. 五年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二年以上

解析

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或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擔任。這項資格門檻在確保負責醫師具備督導醫療業務的能力,因此選B;一年、三年或五年均與該條文的二年以上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