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12題
藥師辦理執業登記時需提供繼續教育積分證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藥師辦理執業登記時需提供繼續教育積分證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執業藥師每6年執業執照更新時須完成120點積分數 B. 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藥學專業課程、藥學倫理及藥學相關法規課程證明達12點以上,最高不超過24點 C. 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性別議題及感染管制課程 D. 領取藥師證書5年後才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只要提供申請執業前1年內接受20點積分證明
官方答案
- 答案:B. 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藥學專業課程、藥學倫理及藥學相關法規課程證明達12點以上,最高不超過24點
解析
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藥師執業每6年須接受繼續教育達120點以上。課程內容包含藥學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其中專業品質、倫理與法規等課程合計至少應達12點,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且其中應包含性別議題及感染管制課程。B選項敘述中漏列「專業品質」,並錯誤表述為「專業課程需12點以上」,因專業課程為藥學主力核心課程,受12至24點限制者為品質、倫理及法規類,故B錯誤。選項D領照5年後首次執業登記,需提出申請前1年內積分20點以上證明,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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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