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23題
依據藥事法,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多久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題目
依據藥事法,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多久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A. 30天 B. 2個月 C. 3個月 D. 6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D. 6個月
解析
藥事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時,應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選項A(30天)、B(2個月)、C(3個月)均不符合法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