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17題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官方答案

  • 答案:A.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解析

依藥師法第24條: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非三分之二)。選項A比例錯誤。選項B: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正確。選項C: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藥師,限翌日起20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逾期得逕行決議,正確。選項D:被懲戒人不服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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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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