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專技高考 藥師(二) 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19題

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題目

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A. 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B. 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C. 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D. 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官方答案

  • 答案:A. 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情節重大致生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達4.5年);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達10年)。選項A稱「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涵蓋法定最高刑度,敘述最適當。選項B錯誤:過期藥品屬「逾效期藥品」,非劣藥(劣藥指成分、質量、強度不符標準)。選項C錯誤: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屬偽造藥品標籤、仿單,依藥事法第83條處罰,非偽造文書罪。選項D非查處依據,業者無義務主動提交鑑定數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