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6題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200 萬元之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200 萬元之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以代交付 B. A 車經設定質權後,為丙所盜,甲於2 年內未向丙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 如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 日內取贖A 車時,甲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100 萬元債權同時消滅 D. 甲之質權因A 車滅失而消滅。但如乙因A 車之滅失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
官方答案
- 答案:A. 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以代交付
解析
民法第885條規定,質權之設定須將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且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故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代替交付,A錯誤。B依第898條,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質權消滅。C依第899條之1營業質,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D依第899條,質物滅失質權消滅,但得就賠償金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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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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