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1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民國100 年10 月31 日失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民國100 年10 月31 日失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此一規定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而限制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 B. 此一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 此一規定屬對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 此一規定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始屬合憲
官方答案
- 答案:C. 此一規定屬對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解析
本題考查釋字第59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限制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以特定身分資格為限制標準),而非「主觀條件限制」(以個人主觀能力、技能為標準)。選項C敘述為主觀條件限制,故錯誤。選項A正確描述立法目的;選項B係法律明文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選項D符合比例原則,限制基本權需為保護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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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