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17題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題目

政府採購主管公務員在採購程序中,發現下列何種事由不須迴避? A. 公務員前配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B. 採購程序間接使公務員本人獲利 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D. 公務員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利害關係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作偽證

解析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之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行迴避。選項B所稱採購程序間接使本人獲利,以及選項D本人投資當事人公司,均屬涉及「本人」利益之利益衝突,應行迴避。選項C所稱當事人曾於行政訴訟中作偽證,僅屬其個人訴訟行為之評價問題,與採購事項之利益衝突無關,亦非法律明定之迴避事由,故不須迴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