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0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乃依法就其詐領給付之行為,處以給付額兩倍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應如何起算?

題目

甲向主管機關申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主管機關乃依法就其詐領給付之行為,處以給付額兩倍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應如何起算? A. 自主管機關知悉甲違法時起算 B. 自甲持不實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起算 C. 自甲受領身心障礙給付時起算 D. 自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自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

解析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同法第27條第3項並明定,此種情形裁處權時效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因為緩起訴期間內機關不宜逕行裁處,若仍自提出申請或受領給付時起算三年,可能使裁處權在刑事程序終結前即已消滅。故本題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