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1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

題目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 A. 證券交易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B. 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 條第1 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 條第1 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解析

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才適用該法。D 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以「罰鍰」制裁汽車所有人,屬於典型的行政罰,因此在該法的規制範圍內。A 撤銷證券業務特許,是因未開業或自行停業而收回資格,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在管理,而非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B 通知有關機關禁止移轉或設定權利,是稅捐保全措施;C 超額利息不得列為費用,僅是稅基計算的調整。三者都不屬於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