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2題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 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題目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 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A. 於星期一上午8 時對於甲之動產進行查封 B. 於履行期間屆滿後3 年通知甲報告其財產狀況,之後逾3 年始進行查封 C. 命甲報告財產狀況而甲不為報告,認應強制其到場而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D. 於查明甲之經濟狀況後,認為其無法一次完納,經主管機關同意准其分期繳納
官方答案
- 答案:C. 命甲報告財產狀況而甲不為報告,認應強制其到場而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解析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經命報告財產狀況而不報告,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須屆期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並有必要時,才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C僅因不報告即聲請拘提,欠缺前置程序,違法。A於星期一上午8時查封,非夜間或休息日;D經移送機關同意分期繳納,均屬適法。B部分,履行期間屆滿後5年內已開始執行者,執行至終結,故通知後再查封不當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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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