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7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題目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A. 公平交易委員會 B.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C.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汽車定檢之民間修車廠 D.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樣品檢驗之民間實驗室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樣品檢驗之民間實驗室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民間修車廠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屬受託行使公權力,得就檢驗合格與否作成決定。反之,受託進行樣品檢驗之實驗室,僅提供專業檢驗數據供機關參考,立於行政助手地位,不具行政機關地位,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關,衛生局為行政機關,均有處分權限,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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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