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5題
下列何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
題目
下列何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 A. 司法院秘書長 B. 監察院院長 C.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D. 考試院院長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司法院秘書長
解析
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進一步指出,除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外,被邀請的政府人員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司法院秘書長是處理司法院行政事務的幕僚長,並非獨立行使職權者,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到會備詢之義務。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屬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機關首長,立法院對之並無質詢權,亦不負到會備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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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