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6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題目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土地徵收處分 B. 核發公費獎學金之決定 C. 處分機關大量作成之超速違規處分 D. 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
官方答案
- 答案:D. 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處以退學處分,屬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A項土地徵收經聽證程序已踐行參與權;B項核發獎學金屬有利處分,第103條但書得免給予陳述機會;C項大量作成超速處分屬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5款情形,得免給予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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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