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8題
依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扣留之對象,限於得沒入之物,並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保全為扣留目的 B. 應扣留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仍得扣留,並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C.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不得毀棄之 D. 受處罰者對扣留聲明異議後,對於異議決定仍有不服,原則上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扣留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仍得扣留,並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解析
正確答案為B。依行政罰法第38條,應扣留物有不適於搬運或保管者,扣留之法律狀態仍存續(即「仍得扣留」),並得命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看守,必要時得交第三人保管或拍賣後提存價金,故B正確。A錯誤,扣留對象非僅限得沒入之物,為調查、保全證據亦得扣留得沒入以外之物(第36、37條)。C錯誤,第38條明文「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D錯誤,扣留多為保全或調查之附隨措施,原則上應併同本案處罰一併救濟,非當然得單獨逕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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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