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7題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題目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B. 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C. 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D. 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官方答案
- 答案:A. 寄存送達完畢時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收領或其他無法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郵政機構或送達地地方自治團體,並作成紀錄送達代收人或郵政人員簽名,以郵務送達證書代替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無經10日或俟實際領取始生效力之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