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8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官方答案
- 答案: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認為主持人所為之指揮或處置不當者,得聲明異議,由主持人裁定;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更無「提起抗告」之救濟,抗告是訴訟法上的制度,故B錯誤。A部分,法律明文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即作成決定,屬程序瑕疵,該決定得撤銷。C部分,依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部分,依第57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首長自任主持人並無不可。本題問錯誤者,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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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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