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1題
甲收受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補繳稅款新臺幣30 萬元之繳款書,其不服該核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題目
甲收受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補繳稅款新臺幣30 萬元之繳款書,其不服該核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 不須復查,逕行提起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B. 提起復查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D. 不須提起復查,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官方答案
- 答案: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不得免經復查(A、D錯)。程序上須經復查、訴願後再提行政訴訟(B漏列訴願,故錯)。本題補稅3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規定,稅捐課徵涉訟且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C正確。人民救濟路徑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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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