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7題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
題目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 A.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聲明異議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A 公司請求賠償 C. 依訴願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官方答案
- 答案: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解析
民間拖吊公司受機關委託執行公權力任務,其人員操作不當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執行職務行為。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被害人應先以書面向行使公權力機關(北投分局)請求賠償協議,協議不成或逾期不協議,始得向法院提起訴訟。A 選項行政執行法異議非正確救濟途徑;B 選項請求對象應為機關而非 A 公司;C 選項訴願非國家賠償法定程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