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5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直轄市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直轄市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 B. 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立法者就此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C. 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縣(市)相當 D. 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
官方答案
- 答案:C. 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治層級,大致與縣(市)相當
解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493號、第567號、第988號等解釋意旨:直轄市為最高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權限高於縣(市),立法者雖有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0條對直轄市自治事項之制度保障。選項C稱「大致與縣(市)相當」錯誤,實務上直轄市擁有較廣泛之立法自主權、財政自主權及組織自主權。選項A正確:憲法無直接列舉直轄市自治事項,授權法律規定。選項B正確:立法者享有形成空間,但受憲法界限約束。選項D正確:自治事項保障範圍與縣(市)幾乎相同,差異在層級與權限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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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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