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6題
有關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及條約,都屬於成文法源的範圍 B. 習慣法與法理,屬於不成文法源之範圍 C. 習慣必須經過法院裁判的援引跟認可,才能成為法源之一所稱的習慣法 D. 習慣跟法理,都可以作為民事及刑事案件中的裁判依據
官方答案
- 答案:D. 習慣跟法理,都可以作為民事及刑事案件中的裁判依據
解析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見習慣與法理僅在民事領域居於補充法源地位。刑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犯罪與刑罰均須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得以習慣或法理創設、擴張刑罰,因此D稱兩者均可作為刑事裁判依據,並不正確。A所述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及條約屬成文法源,B所述習慣法與法理屬不成文法源,以及C所述習慣須經法院援引認可始取得習慣法地位,均為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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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