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0題
出賣人一物二賣,並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買受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出賣人一物二賣,並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買受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標的物已售與他人,第二個買受人如果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第二個買賣契約無效 B. 出賣人對第一個買受人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C. 出賣人及第二個買受人,必須對第一個買受人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D. 第一個買受人可以主張撤銷第二個買賣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B. 出賣人對第一個買受人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解析
一物二賣時,前後兩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之債權契約,出賣人對各買受人均負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二買受人後,對第一買受人即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陷於給付不能,應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負債務不履行責任,B正確。第二買受人縱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買賣契約仍屬有效,A錯誤;債權原則上非侵權行為之客體,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除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外,不負侵權責任,C錯誤;第一買受人非第二契約之當事人,無撤銷權,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