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7題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不符合憲法下列何種要求,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
題目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不符合憲法下列何種要求,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A. 租稅法律主義 B. 比例原則 C. 正當法律程序 D. 平等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比例原則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規定。多數意見認為,滯納金本質上即是對稅款遲延繳納所生的損害填補與制裁,若又就滯納金部分按日加計利息,等於對同一遲延事實重複評價、重複課以負擔,手段與目的之間失衡,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與財產權保障意旨有違。A 租稅法律主義重在課稅須有法律依據;C 正當法律程序重在程序保障;D 平等權重在差別待遇之合理性,均非該號解釋指摘的重點,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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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