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1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得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得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作成後始發現之有利證據 B. 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具有重要性之事實,其後不復存在 C. 行政處分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D. 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
官方答案
- 答案:D. 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列舉三款事由:一、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B所述重要事實其後不復存在,屬事實變更;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經斟酌可受較有利處分,A屬之;三、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處分,C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即為再審事由。D教示救濟期間錯誤,屬第98條、第99條之問題,並非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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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