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3題
關於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強制執行方法 B. 得與罰金同時併科 C. 可連續科以怠金,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D. 逾期未繳納之怠金,得移送行政執行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得與罰金同時併科
解析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方法。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負有不行為義務卻仍為之,行政機關得按情節輕重科處怠金。依第31條,義務人仍不履行時,得連續科處,但每次連續科處前仍須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受比例原則拘束。逾期不繳納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罰金是刑罰,怠金是執行罰,兩者性質不同,不能以「同時併科」理解,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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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