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4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題目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D. 限制其住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若屆期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符合要件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至於「人之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7條所定即時強制方法,適用於有救護必要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急迫情形,並非對逃匿義務人追討金錢給付之手段。故B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