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4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題目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D. 限制其住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若屆期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符合要件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至於「人之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7條所定即時強制方法,適用於有救護必要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急迫情形,並非對逃匿義務人追討金錢給付之手段。故B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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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