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0題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統一解釋命令案件 B. 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件 C.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D. 機關爭議案件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件

解析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等類型。其中彈劾案件之對象限於總統、副總統,因涉及民選國家元首之去職,具高度憲法爭議性,始由憲法法庭審理。至於司法院人員之彈劾,並非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而係依監察法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故B敘述錯誤,其餘A、C、D均屬法定案件類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