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1題
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應以當事人無聲請權為由,裁定駁回之 B. 當事人之輔佐人具有律師資格者,該輔佐人亦得聲請之 C. 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 D. 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
官方答案
- 答案:C. 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
解析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之規定,當事人認為裁判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所屬庭提案予大法庭,故當事人本有聲請權,A稱應以無聲請權裁定駁回,顯有誤會。此項聲請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當事人本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無須另委任律師,故C正確。輔佐人僅居於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地位,並非獨立之聲請權人,縱其具有律師資格,亦不得以輔佐人身分提出聲請,B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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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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