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2題
關於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執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B.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前應先予告誡 C. 行政執行之目的係為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之效果 D. 行政裁罰需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能力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前應先予告誡
解析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制裁,須依行政罰法第9條判斷行為人之責任能力,並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拘束;行政執行則在實現「義務已履行之同一狀態」,屬執行手段,本質並非處罰,因此沒有適用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B 有誤:告誡是行政執行法上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之間接強制前置程序,例如以處分書或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逾期將強制執行,行政罰法並未規定裁處前應先告誡。A、C、D 均為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正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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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