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3題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拘提時,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題目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拘提時,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A. 直接由行政執行官會同執行員當場緊急拘提之 B. 經通知警察機關後即可逕行拘提 C. 須向當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D. 須向當地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

官方答案

  • 答案:C. 須向當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解析

拘提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有該條所列情形,例如經命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而屆期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行政執行機關認有拘提必要者,應聲請「當地地方法院」裁定;不得由行政執行官會同執行員當場自行拘提,也不是通知警察機關後即可逕行拘提。高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並非核發拘提裁定之機關,故選 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