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1題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題目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 對於事實行為提起訴願者 B.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重新提起者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已於事後補正者 D. 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已於事後補正者

解析

訴願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始為不受理;已於事後補正即屬合法,不得為不受理決定。A、B、D 均屬不受理事由:A 非屬行政處分;B 有「一事一訴願」原則及禁止重複訴願規定;D 原處分機關已撤銷處分,訴願利益消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