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3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B. 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解析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特別代理人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或審判長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故D錯誤。A合於第51條第2項;B合於第51條第3項但書;C合於第77條之25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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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