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9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有關規定之行為,得訂定罰則,其處罰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

題目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自治事項有關規定之行為,得訂定罰則,其處罰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 A. 新臺幣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 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C. 至指定處所接受講習、輔導教育 D.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

官方答案

  • 答案:C. 至指定處所接受講習、輔導教育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按次連續處罰。至於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命至指定處所接受講習、輔導教育,並不屬上開列舉之種類,地方自治法規不得創設,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