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0題
依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非屬縣長應被解除職務之事由?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下列何者非屬縣長應被解除職務之事由? A.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 年以上 B. 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 個月以上者 C. 為規避縣議會監督而連續拒絕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D.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為規避縣議會監督而連續拒絕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78條明定縣(市)長的解職事由,包含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情形。A、B、D均屬該條所列事由,得由權責機關解除其職務。C所稱為規避議會監督而連續拒絕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並非首長的法定解職事由,而屬民意代表出缺席與議會監督的問題,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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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