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4題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題目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A. 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 報請監察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 報請立法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63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就議會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議會於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此為中央對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爭執之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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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