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4題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題目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A. 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 報請監察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 報請立法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63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就議會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議會於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此為中央對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爭執之協調機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