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2題
縣政府對縣議會議決縣總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如何處理?
題目
縣政府對縣議會議決縣總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如何處理? A. 報請內政部協商決定 B. 重行編製總預算案送議會審議 C. 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 D. 如為休會期間函請議長逕為修正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 1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選項 A 內政部無協商權限;選項 B 係針對預算案未經議會議決或經覆議仍維持原議決時,始得重行編製送審;選項 D 休會期間不得逕為修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