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5題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認有違背法律規定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題目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認有違背法律規定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A. 不予公布,聲請司法院解釋 B. 就違背法律規定部分提請覆議 C. 直接函告無效 D. 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就違背法律規定部分提請覆議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條例經議會議決後函送縣政府公布,縣政府如認為其內容牴觸法律,得就違背法律規定的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覆議結果如維持原案,縣政府即應接受並公布,此為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議決的制衡機制,故B正確。C直接函告無效,是上級監督機關對下級自治團體的監督手段,縣政府不能對同一直轄市或縣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函告無效;A、D亦非現行法定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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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