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1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題目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A. 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B. 休會期間遇有議員或代表遭到逮捕或拘禁 C. 年度預算無法依原訂會議期程審畢 D. 因應民眾連署請願或地方政府突發重大事件請求

官方答案

  • 答案:A. 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每年召開臨時會不得超過六次,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不得超過四次,每次會期亦設有日數上限。該條但書明定:「但有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時,不在此限。」亦即為處理地方政府移請覆議之案件,得不受前述次數上限之限制召開臨時會,以保障覆議程序之進行。其餘如議員遭逮捕拘禁、預算未能審畢或民眾連署請願等,法無明文容許超過法定上限召開,故僅A符合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