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4題
80 歲的A 男,因年紀已大,意識有時模糊,且因擁有龐大地產,故女兒 B 向法院為「輔助宣告」獲准,並以B 為輔助人。A 男居住在長照之家, 和長照之家負責人5…
題目
80 歲的A 男,因年紀已大,意識有時模糊,且因擁有龐大地產,故女兒 B 向法院為「輔助宣告」獲准,並以B 為輔助人。A 男居住在長照之家, 和長照之家負責人50 歲的C 長期相處,兩人遂決定要結婚,A 男有意 將戶籍遷入C 住處。B 反對A 的再婚,並有意代理A 要將A 的戶籍遷 入自己的住處。試問誰有道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僅受輔助宣告,非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A仍有行為能力,僅就法定列舉或法院指定之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B同意。輔助人並非當然之法定代理人,其權限不及於代理A處理一切事務。
- 二、結婚為身分行為,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不得代理;民法第980條以下亦未規定成年人結婚須經輔助人同意。A為80歲成年人,B以輔助人身分反對其與C結婚,並無法律上否決權。
- 三、A意識有時模糊,關鍵在於結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意思能力。若A於結婚時能理解婚姻之意義與效果,婚姻有效;若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則屬民法第995條得請求撤銷之事由,B仍不得僅憑反對而阻止。
- 四、戶籍遷徙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且戶籍登記應與實際居住事實相符。A欲將戶籍遷入C住處,須A確有居住於該處之事實並由其本人或合法委託辦理;B不得以輔助人地位單方代理A遷入自己住處。
- 五、結論:A有道理,B之主張無理由。B僅得就民法第15條之2所列行為行使同意權,或於A精神狀態惡化時聲請監護宣告;不得以輔助人身分干預A之婚姻與戶籍遷徙。惟若A無實際居住C處之事實,戶政機關仍得拒絕遷入登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