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1題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題目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A.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 B.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 C. 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一日以前 D.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
官方答案
- 答案:D.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
解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立法目的在於兩岸長期分治下,人民因難以知悉他方生死而另行婚居,不宜以重婚、通姦相繩。故選D,其餘日期均非條文所定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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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